2019 年同婚專法上路後,跨國同性婚姻並未一次到位,而是在司法判決逐步累積後,才促使行政解釋的鬆動。至今,制度仍未全面平等,部分跨國同性伴侶及其家庭,持續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

釋字第 748 號解釋出爐,確認同性二人結婚自由受憲法保障
同婚專法施行,跨國同婚仍被排除
首起跨國同婚訴訟(台灣澳門信奇阿古案)啟動
台灣澳門跨國同婚案全面勝訴,成為制度突破關鍵
多起跨國同婚訴訟陸續勝訴,建立實務判決基礎
台中伴侶團聚案勝訴,法院要求承認婚姻關係並審查團聚申請
內政部發布函釋,放寬跨國同婚登記限制
陸委會發布函釋,承認台/中同性伴侶第三地婚姻效力

兩位外籍同性伴侶,僅在雙方國籍皆承認同性婚姻時,才能在台灣登記結婚;只要其中一方來自未承認同婚的國家,即無法在台灣結婚。

台灣與中國的同性伴侶,必須先前往第三地結婚,再回台申請承認。

在缺乏婚生推定的情況下,跨國同婚家庭在親子關係建立、收養與國籍取得上,持續面臨不成比例的法律不確定性。



跨國同婚,如何一步步被推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