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5 月 24 日,憲法法院作出釋字第 748 號解釋,確認同性二人結婚自由受憲法保障,並命立法機關於兩年內完成修法。

然而,2019 年 5 月 24 日《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通過並施行後,制度並未全面到位。該專法是在高度政治對立與反同動員壓力下完成,在親子關係、收養、跨國婚姻等多個面向,均遺留下明顯的未竟平等。其中,跨國同婚成為最早浮現、也最具結構性的問題之一。

同婚專法上路後,內政部即通令戶政機關,僅允許「雙方皆來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對於台灣與未承認同婚國家的伴侶、兩位外籍人士,以及台灣與中國及港澳地區的同性伴侶,政府則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由,拒絕受理登記。

這樣的制度設計,實質上將婚姻權利依國籍與政治身分切割,形成「一國四制」的結果,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也背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所揭示的婚姻自由精神。

自 2021 年起,法院陸續作出有利於跨國同性伴侶的判決,確認行政機關僅以跨國伴侶原屬國未承認同性婚姻為由拒絕登記,違反憲法賦予同性二人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原則。

這些判決的累積,並非單一案件的偶發結果,而是多起策略性訴訟在不同法院層級反覆論證、交叉影響的成果,逐步建立跨國同婚的司法實務基礎,也迫使行政機關正視制度性不平等問題。在司法推進的同時,伴盟也持續透過文化與社會倡議,讓社會看見「同婚通過後,仍被制度排除的家庭」。

其中,2020 年,伴盟與愛最大慈善光協會合作,邀請梁靜茹與艾怡良翻唱〈飄洋過海來看你〉,並以跨國同性伴侶的真實故事改編為音樂錄影帶。作品上線後不到一週即突破百萬點閱,成功將「跨國同婚」推進主流公共討論,也讓更多人理解制度限制對家庭造成的真實影響。

承接前述制度背景、關鍵判決與行政回應,伴盟所推動的策略性訴訟,並非單點突破,而是一套隨法院判決不斷調整、逐步累積的行動路徑。

在行政機關以國籍與身分差異切割婚姻權利的架構下,伴盟並未僅鎖定單一法律戰場,而是自 2019 年起,同步啟動多種類型的訴訟布局,從不同制度切口逼問同一個核心問題:國家是否得僅因身分差異,全面否定跨國同性婚姻與家庭關係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機關以國籍與身分差異切割婚姻權利的架構下,伴盟並未僅鎖定單一法律戰場,而是自 2019 年起,同步啟動多種類型的訴訟布局,從不同制度切口逼問同一個核心問題:國家是否得僅因身分差異,全面否定跨國同性婚姻與家庭關係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登記案件中,伴盟的長期目標始終是促使法院正面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釐清當外國法或行政實務導致當事人在台灣完全無法行使結婚自由時,應如何回到我國憲法秩序加以判斷。然而,在訴訟初期,伴盟亦清楚意識到,社會與司法情境迫切需要一件能夠實際完成登記、具體呈現制度不合理性的全面勝訴案件,作為後續法律論證得以被承接的起點。

因此,在台灣-澳門伴侶信奇與阿古案中,訴訟策略改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反致原則,成功完成結婚登記,打破「跨國同婚一定要透過修法才能完成」的既有想像,也為後續回到第 8 條、建立穩定司法見解,奠定社會與實務得以理解與承接的基礎。

跨國同婚婚姻登記案件中,第一起明確援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進行違憲審查的判決,為2021年判決出爐的台灣-馬來西亞同性伴侶案件。該案雖指出,若外國法因不承認同性婚姻,導致當事人在我國完全無法行使結婚自由,可能違反我國憲法秩序,而有排除外國法適用的空間;惟因當事人未提出完整結婚文件,且判決後未完成結婚登記,很可惜未能成功引發實務界與法學界的重視,也未能成功在社會輿論上發酵。

台灣-澳門同性伴侶案件,係法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反致原則,在特定國家法制與居住安排條件下作出判斷,其重要性在於揭示行政機關長期僅依「當事人本國法是否承認同性婚姻」作為判斷標準,完全未依選法規則進行法律判斷,從而揭露制度性錯誤,但並未建立可普遍適用的標準。

相對而言,台灣-日本同性伴侶案件,法院明確指出,即便依選法結果應適用外國法,若該外國法因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導致當事人在我國完全無法行使憲法所保障之結婚自由,已構成違反我國憲法秩序之結果,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排除外國法適用。此一判決始形成可擴充適用之穩定法律見解。

兩岸同性伴侶相關訴訟,初期係以團聚簽證申請作為訴訟標的,透過與異性配偶第三地結婚後得申請團聚之制度對照,揭露同性伴侶遭受差別對待的制度性不公平。後續亦曾嘗試以直接登記結婚作為訴訟標的,惟法院以涉及高度政治性與邊境控管為由,未予支持。伴盟主張,相關訴訟所爭取者,並非繞過邊境管理,而是要求國家至少提供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同等之面談與審查機會,此一爭點至今仍未獲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