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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同性伴侶雖然無法在台灣結婚,但仍可以在第三地(如美國)結婚,此時已在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是否能直接以第三地結婚證明申請來台團聚?
以兩岸異性伴侶而言,答案是肯定的。我國現制底下兩岸異性配偶若在第三地結婚,只需要提出外館驗證該地的結婚文書後,即可申請團聚入台(後續須經結婚面談),並不要求異性配偶提交在中國結婚的證明書。
基於性傾向平等原則,既然兩岸異性配偶可以持第三地結婚證明來台團聚,當然也應該允許兩岸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後,提交經外館驗證之第三地結婚證明申請團聚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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