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案件
About
Case
臺灣變更性別仍以摘除性腺器官為前提要件,此規定甚至是以行政命令規範。為能改革這個侵害人權的規定,宇萱是伴盟策略性訴訟的第一位當事人,也是至今第一個用本名在媒體曝光的當事人。
此案從2020年開始,歷經訴願失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提起釋憲、最後憲法法庭以程序為由不受理申請又退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總共歷時4年,終於獲判勝訴。宇萱也成功拿到女性身分證。
法律文件與聲明
Legal Documents & Statements
中正戶政
2020.11.20
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被拒,開啟訴訟流程
跨性別追悼日當天,伴盟律師陪同當事人吳宇萱前往中正戶政,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證明書的情況下申請變更性別登記。
北高行
2021.12.02
法院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國家有違憲之虞,依職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
2023.02.10
釋憲案程序不受理
憲法法庭認為行政法院可以逕行判斷相關行政命令是否違憲,以及是否拒絕適用、程序上不受理,但取得兩位大法官重要意見書,指出手術違憲。
宇萱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繼續審理。
北高行
2024.08.26
宇萱案全面勝訴
訴訟歷經近四年,終獲全面勝訴,成為第五個勝訴判決。
案件始末
Story
一、臺灣第一起開啟的免術換證訴訟案
2020年11月20日國際跨性別紀念日當天,伴盟陪同當事人宇萱前往中正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為女。截至2025年為止,在臺灣要變更性別,需依照內政部 2008 年函釋,出具兩張精神科醫生證明,以及合格醫療機構的手術證明。若是女跨男需摘除乳房、子宮、卵巢,男跨女則需摘除陰莖及睪丸。然而,這份函釋早已被眾多性別與人權團體批評違反人權。嗣後,中正戶政事務所以無手術證明為由拒絕辦理,宇萱在伴盟的幫助下,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也成為第一個試圖透過訴訟鬆動性別變更登記制度的當事人。
二、內政部函釋有違憲之虞!北高行暫停審判聲請釋憲
2021年12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所依循的內政部 2008 年函釋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釋憲聲請書中,北高行指出性別決定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個人出生時的外部性徵本來就有先天上難以歸屬為男或女的情形,而且即便有明確單一外部性別,每個人也可能因成長過程中各種因素,培育出屬於自己性別歸屬的性別認知,該認知與出生時之生理性徵不一定一致。國家應尊重個人心理認同之性別,並有保護人民性別自主決定之義務。
三、憲法法庭程序不受理。大法官:函釋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性尊嚴
2023年2月10日,憲法法庭裁定程序不受理,主要理由是認為,若法官認定函釋違憲,自可直接不適用,尚無釋憲餘地。然而同時,亦有部分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詹森林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即便未經歷性別手術,也可證明當事人有穩定的自我認同。並認為現行法嚴苛的門檻,已侵害人民的性別自主權及人性尊嚴,違反比例原則。謝銘洋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立法不作為造成人民基本權利明顯受到侵害,本案應該受理釋憲,避免未來人民仍需經歷漫長的行政訴願與訴訟才能提出釋憲聲請,耗費時間與精力。
四、案件發回北高行,迎來全面勝訴判決!
由於憲法法庭不受理,宇萱案回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最終於2024年8月26日獲得全面勝訴判決。儘管宇萱案是全台第一起免術換證訴訟案,因中間經歷釋憲,花了四年才取得判決。宇萱表示,要經歷這漫長的歷程是很煎熬的事情,獲知勝訴判決後,這些痛苦好像都有了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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