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問答內容係基於伴盟截至目前所知資訊及相關處理經驗,
法規和行政實務於日後仍有可能有變動,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各該事務之主管機關確認。

台灣與中國同志伴侶可以在台灣結婚了嗎?

精確來說,台灣政府僅是承認兩人在第三國的婚姻,並提供來台團聚與補登婚姻的配套措施;若兩人無法取得第三地合法結婚證明,台灣政府目前也沒有提供任何管道或救濟方式,允許中國方來台結婚。

2024年9月19日內政部發布函釋,承認「台灣與中國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的合法婚姻」。移民署已公告相關申請流程,建議準備結婚的朋友務必閱讀:


如果兩人具有第三國的居留證(或是多次出入簽證),應該要從哪一個國家的移民機關申請團聚簽證與進行婚姻面談?

判斷依據是「是否具有旅居事實」,而不是單純是否有居留證。

  • 若兩人旅居於 A 國 → 應在 A 國的外館申請團聚簽證與面談。
  • 若分別居住於台灣與中國 → 取得第三地結婚證書後,須回到台灣移民署服務站送件。
  • 若具有陸生身分 → 可以在台灣境內申請並面談。
  • 台灣送件 → 必須檢附中國方的「單身證明」公證書。
  • 國外送件 → 通常不需要單身證明。

也因為「單身證明」在中國取得困難(需依靠民政局、公證處、海基會等繁瑣流程),許多伴侶傾向透過「第三地送件」來避免這一道障礙。然而,已有案例顯示,即使當事人持有第三地的多次入境簽證,仍因未能證明具備「旅居事實」而遭外館拒絕受理。因此,建議當事人務必在規劃前,確認中國方確實有「旅居國外」的事實;若無旅居事實,仍必須從台灣送件。

必須由中國方的旅居地 B 國送件。

至於是否要在 B 國進行婚姻面談(台灣方可能需從 A 國飛往 B 國),應事先洽詢 B 國外館,因各國做法不同。


有關單身證明公證書注意事項

未旅居第三國的台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向移民署申請來台團聚時,須提交「單身證明公證書」。重點說明如下:

  • 三個月期限以中國公證處蓋章的日期起算。
  • 注意: 起算日不是民政局開立日期,也不是海基會驗證日期。
  • 《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的公證:
    個人在戶口所在地民政局開立《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後,去公證處公證。但目前只有和某些國家結婚才能在民政局開立《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可查看中國國務院民政部發佈的文件:民函〔2015〕266 号)。這些國家包含台灣,但不包含泰國。(也就是說,如果是為了台灣移民署所需的單身證明,可以在民政局開立;但若是要赴泰國結婚的單身證明,則無法在民政局開立。)
  • 未婚實體公證: 公證處和民政局之間會有公對公的程序,確認個人的婚姻狀況。
  • 未婚宣誓書/聲明書: 個人宣示自身婚姻狀況,公證處公證。

台灣移民署目前僅認:

若當事人無法開立(1)或(2)類單身證明,請洽伴盟(或轉請海基會),或直接聯繫海基會,請求協助處理公證或其他可行方案。


台灣移民署發入台證之後,中國這邊對應的是申請「探親類別簽注」,申請時是否會被要求提供台方資料?

理論上來說,持有台灣開具的「入台證」,就可以申請中國大通證+簽注。

(大通證相當於中國專門給中國人去台灣的護照,簽注相當於簽證,有不同類別。台灣的「團聚入台證」對應中國「探親類別簽注」)

這個業務是中國的出入境管理局負責,隸屬於中國公安部的,所以櫃檯有些辦理的人員會穿警服。但是,中國法治不完備,很多省市不會按照「理論上」的規定來做。各個省之間差異非常大。以在上海辦理的經驗,對方只問證件要自己取還是快遞,完全沒有詢問和同性婚姻與探親內容有關的事;但是有些省市會要求提供台方的姓名、兩人關係之類的資料,甚至要求填寫各式表單,若申請人擔心出櫃,這一關確實不好處理。

我們這邊的建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