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在台灣承認台/中同婚的一週年,伴盟仍持續收到當事人雪片般的詢問,繞到第三地結婚仍困難重重,目前多數人選擇前往塞班島或泰國,但光是這一年,我們已經觀察到許多規則隨著政治發展而改變,因此伴盟仍不敢鬆手,持續協助當事人走出一條順利的結婚路。
我們將持續充實這份QA,讓資訊可以更透明。
目前伴盟已和駐泰國NGO發展合作關係,有意前往泰國結婚的人,可來信預約資訊:contact@tapcpr.rog
定期定額支持伴盟,讓我們可以繼續堅守平權崗位。
台灣與中國同性伴侶第三地婚姻 Q&A
以下問答內容係基於伴盟截至目前所知資訊及相關處理經驗,
法規和行政實務於日後仍有可能有變動,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各該事務之主管機關確認。
Q1
台灣與中國同志伴侶可以在台灣結婚了嗎?
A
Q2
如果兩人具有第三國的居留證(或是多次出入簽證),應該要從哪一個國家的移民機關申請團聚簽證與進行婚姻面談?
A
判斷依據是「是否具有旅居事實」,而不是單純是否有居留證。
原則
- 若兩人旅居於 A 國 → 應在 A 國的外館申請團聚簽證與面談。
- 若分別居住於台灣與中國 → 取得第三地結婚證書後,須回到台灣移民署服務站送件。
- 若具有陸生身分 → 可以在台灣境內申請並面談。
特別提醒
台灣送件與國外送件在文件要求上有一個關鍵差別:
- 台灣送件 → 必須檢附中國方的「單身證明」公證書。
- 國外送件 → 通常不需要單身證明。
也因為「單身證明」在中國取得困難(需依靠民政局、公證處、海基會等繁瑣流程),許多伴侶傾向透過「第三地送件」來避免這一道障礙。然而,已有案例顯示,即使當事人持有第三地的多次入境簽證,仍因未能證明具備「旅居事實」而遭外館拒絕受理。因此,建議當事人務必在規劃前,確認中國方確實有「旅居國外」的事實;若無旅居事實,仍必須從台灣送件。
延伸案例
台灣人旅居 A 國、中國人旅居 B 國,兩人在 C 國結婚
必須由中國方的旅居地 B 國送件。
至於是否要在 B 國進行婚姻面談(台灣方可能需從 A 國飛往 B 國),應事先洽詢 B 國外館,因各國做法不同。
Q3
有關單身證明公證書注意事項
A
未旅居第三國的台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向移民署申請來台團聚時,須提交「單身證明公證書」。重點說明如下:
1
三個月效期
- 三個月期限以中國公證處蓋章的日期起算。
- 注意: 起算日不是民政局開立日期,也不是海基會驗證日期。
2
中國公證處可公證的單身證明類型
- 《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的公證:
個人在戶口所在地民政局開立《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後,去公證處公證。但目前只有和某些國家結婚才能在民政局開立《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可查看中國國務院民政部發佈的文件:民函〔2015〕266 号)。這些國家包含台灣,但不包含泰國。(也就是說,如果是為了台灣移民署所需的單身證明,可以在民政局開立;但若是要赴泰國結婚的單身證明,則無法在民政局開立。) - 未婚實體公證: 公證處和民政局之間會有公對公的程序,確認個人的婚姻狀況。
- 未婚宣誓書/聲明書: 個人宣示自身婚姻狀況,公證處公證。
3
移民署受理標準
重要
台灣移民署目前僅認:
(1)《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公證
與
(2) 未婚實體公證
,
並不承認
(3) 未婚宣誓書/聲明書
作為單身證明。
4
無法取得(1)或(2)類證明時,
若當事人無法開立(1)或(2)類單身證明,請洽伴盟(或轉請海基會),或直接聯繫海基會,請求協助處理公證或其他可行方案。
Q4
台灣移民署發入台證之後,中國這邊對應的是申請「探親類別簽注」,申請時是否會被要求提供台方資料?
A
理論上來說,持有台灣開具的「入台證」,就可以申請中國大通證+簽注。
(大通證相當於中國專門給中國人去台灣的護照,簽注相當於簽證,有不同類別。台灣的「團聚入台證」對應中國「探親類別簽注」)
這個業務是中國的出入境管理局負責,隸屬於中國公安部的,所以櫃檯有些辦理的人員會穿警服。但是,中國法治不完備,很多省市不會按照「理論上」的規定來做。各個省之間差異非常大。以在上海辦理的經驗,對方只問證件要自己取還是快遞,完全沒有詢問和同性婚姻與探親內容有關的事;但是有些省市會要求提供台方的姓名、兩人關係之類的資料,甚至要求填寫各式表單,若申請人擔心出櫃,這一關確實不好處理。
我們這邊的建議是:
1
和窗口周旋看看,有周旋有機會。
2
此業務不一定需要在戶口所在地辦,可以考慮在居住城市辦理。
3
如果戶口地與居住地都無法,繞道第三地再入境台灣也是可以的做法。例如:先飛往韓國或日本再轉機入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