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於 2019 年施行同婚專法後,正式開放同性伴侶結婚,但涉及中國身分的同性伴侶,並未被納入制度設計之中。

在現行制度下,行政機關仍以「結婚證書」作為啟動婚姻審查與團聚程序的前提;然而中國目前並未承認同性婚姻,使台/中同性伴侶無法取得中國結婚證書,連進入審查程序的機會都沒有。

值得注意的是,台/中同婚長期卡關,並非欠缺法律規範基礎。陸委會早在同婚通過後即指出,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合在現行法制中已有適用空間,問題的關鍵始終在於行政流程如何依平等原則調整。

2024 年 9 月,政府承認台/中同性伴侶於第三地合法成立的婚姻效力,使部分家庭得以循團聚程序來台完成結婚登記。然而,要求伴侶繞道第三國,仍使同性家庭承擔額外的時間、經濟與法律風險,僅屬「部分解套」。

伴盟主張,制度不應排除同性伴侶進入婚姻審查程序,而應比照既有架構,在國安與婚姻真實性審查不變的前提下,調整文件要求,讓每一個家庭都有公平的機會完成婚姻與共同生活。

伴盟將持續與台/中同性伴侶並肩,透過司法行動、政策溝通與社群支持,推動制度回應每一個家庭「得以共同生活」的基本權利。

伴盟並非主張免除審查或繞過管控。相反地,我們主張:在維持既有審查強度的前提下,制度必須依平等原則調整文件要件,讓同性伴侶也能平等進入婚姻審查程序。

參照外交部對跨國同性伴侶(境外面談制度)已採行的配套思路:

 ■異性伴侶:提出結婚證書→進入面談/審查。
 ■同性伴侶:若因客觀原因無法提出結婚證書 → 改以官方驗證的單身證明 → 仍進入相同的面談/審查。

台/中同婚亦可用同一邏輯處理:

 ■文件不同,但審查機會相同;程序一致,但入口不排除。
 ■國安審查、關係真實性審查、面談機制都可沿用既有架構。

相較於部分跨國同婚案件,外交部已提供配套,讓無法取得原屬國婚姻證明的同性伴侶,可改以單身證明進入婚姻面談程序;台/中同性伴侶目前仍未有相應制度調整,使婚姻權利因性傾向與國籍身分出現落差。

多數台/中同性伴侶的生活重心在台灣或中國,卻被迫前往與自身生活無關的第三國結婚,承擔額外的語言、簽證、時間與經濟成本,也使婚姻成立過程充滿不確定性。

即使完成婚姻,台/中同婚家庭在親子關係的建立上,仍持續面臨制度不確定性,直接影響家庭能否長期共同生活,也讓孩子承擔不成比例的法律風險。

伴盟自 2019 年起,與台/中同性伴侶合作,透過策略性訴訟揭露制度矛盾,並持續與行政機關溝通可行配套,同時透過說明會、社群與法律諮詢,協助當事人降低實務風險。

釋字第 748 號解釋出爐,確認同性二人結婚自由受憲法保障
同婚專法施行,台/中同性伴侶未納入制度設計
Ryan/Righ 團聚案啟動(以第三地婚姻申請團聚遭拒)
團聚案實質勝訴(要求在承認婚姻關係前提下受理審查;後續仍遭再次否決而續行救濟)
監察院調查報告公布(要求儘速處理兩岸同婚登記與保障團聚權)
Ryan/Righ 案再度勝訴,法院要求提供面談機會
承認台/中同性伴侶第三地婚姻效力(部分解套)
港澳身分不在本議題範圍內的原因

依我國現行法律分類,具有港澳身分者,適用《港澳人民關係條例》,其婚姻關係之成立與承認,係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台灣與港澳身分之同性婚姻,在制度架構與法律適用上,與台灣與中國籍(即我國法律用語中的「『大陸地區人民』」)之婚姻關係不同。

本頁所討論之「台/中同婚」,係專指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適用下的同性婚姻與家庭關係,港澳身分相關議題,請另參考「跨國同婚」專頁。

現行制度下,涉及中國籍身分的婚姻關係,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由於中國未承認同性婚姻,台/中同性伴侶無法取得中國核發的結婚證書,長期無法啟動任何婚姻或團聚程序。

2024 年 9 月,主管機關承認台/中同性伴侶於第三地合法成立的婚姻效力,使已完成第三地結婚的伴侶,得以循團聚與面談程序來台登記婚姻。

然而,此作法仍要求所有台/中同性伴侶額外出國結婚,承擔時間、金錢、簽證與法律風險,與異性伴侶可在生活所在地完成婚姻的狀況存在明顯落差。


現行制度以「結婚證書」作為進入婚姻與團聚程序的前提,但在中國未承認同性婚姻的情況下,這項文件對同性伴侶而言屬於客觀不可得,只能被迫繞道第三國。

事實上外交部在處理跨國同性伴侶時,已意識到此一問題,並於 2023 年修正相關面談作業要點,允許因性別關係無法取得本國結婚證書者,改以單身證明進入婚姻面談程序,使同、異性伴侶得以達到實質平等。

伴盟主張,台/中同性伴侶的處境並無不同,只要比照外交部既有作法,調整文件要求,即可在不新增制度、不降低審查強度的前提下,實現平等。


平等的核心,從來不是所有人適用完全相同的文件要求,而是每個人都能實際進入制度、行使基本權利。

若僅因同性伴侶無法提出一份制度上不可能取得的文件,而全面阻斷其進入婚姻審查程序,這種「形式上相同」的要求,反而造成實質上的不平等。

制度設計的目的,應是確保基本權利得以實現,而非讓程序本身成為排除特定群體的工具。將同性伴侶提供的文件從「婚姻證明」調整為「單身證明」,並非給予特權,而是讓不同處境的人,都能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


台灣長期以來即對兩岸異性婚姻設有完整的國安審查與婚姻面談機制,包括背景查核、家庭訪查與實質面談。若主管機關認為個案涉及國安疑慮,本就可以依法拒絕入境或居留。

台/中同性伴侶所主張的,並非免除這些審查,而是比照異性伴侶,適用相同的審查標準與程序。是否准許入境,仍由國家依法判斷,並不因同性婚姻而削弱國安防線。


現行制度下,同性配偶未適用婚生推定,孩子僅與生育方當然成立親子關係,另一方須另行透過收養建立法律關係。

涉及台/中身分時,親子關係與收養程序還需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中國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前提下,法院是否能作出穩定裁定,存在高度風險。

這些不確定性並非來自家庭本身,而是制度未隨婚姻平權同步調整,導致孩子承擔不成比例的法律風險。

台灣與中國同性伴侶第三地婚姻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