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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2008年的函釋規定,在台灣,跨性別者若要變更證件上的性別,不僅需提交兩張精神科診斷證明,還必須提出摘除性器官與性腺的手術證明書。


直接涉及使跨性別者承受重大的身體風險與無法逆轉的後果
且有隨之而來的高昂醫療費用



是一位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的跨性別者,醫生明確指出若再進行性別變更手術,恐危及生命,
他別無選擇,只能透過司法途徑爭取免術換證。


好不容易找到心儀的工作,但最終卻因為跨性別身分遭到雇主拒絕。


只是想開立一個薪轉帳戶,卻因外貌與證件性別不符而遭到銀行刁難,
即使出示多份證件,仍被拒絕…


主因不是不願意,而是因為變更性別的要件─
「手術證明」本身就是非常高的門檻。

這些無法變更性別的人,只能拿著與性別認同不符的證件,
在生活中一再遭受質疑、歧視與排拒。
醫學界早已修正錯誤見解,開始正確對待跨性別

過去經神醫學界曾錯誤地把跨性別當作疾病。但這個觀念已在近年來被修正,普遍認為跨性別認同是人類多樣性的一部分:

性別認同障礙症

美國精神醫學會《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
改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
2013年發布與生效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第11版
改為「性別不一致(Gender Incongruence)」,並移到健康章節
2018年發布,2022年生效
2022年3月發佈的DSM-5-TR修訂文版更強調,要判定當事人的性別認同應更強調「社會經驗」,至於當事人是否厭惡自己的性器官、或者是否想要透過醫療方式改變身體,並非絕對必要。

全世界有將近200個國家,
已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國家,變更性別登記「不要求」必須手術。
走向自由換證,積極肯認跨性別者的性別認同。
註:「自由換證」為完全不需提出任何醫療或非醫療證明,且不需法院裁准。

已達到自由換證的國家包括:
阿根廷、比利時、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丹麥、厄瓜多、芬蘭、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烏拉圭、德國和瑞典。
共22國(截至2025年7月)。

為了加速政府正視跨性別者的生存處境、並修正相關政策,我們持續參與國際人權公約審查,拿下多起有利的結論性意見,明確直指台灣政府應立即廢除強制手術要件。
伴盟律師團屢次協助多位跨性別公民進行司法訴訟,在法庭上屢次取得重要成果,法院陸續做出判決或表達重要見解:

必須承認人民之性別認同自主權,不該強制要求人民傷害自身健康及身體完整性作為代價來交換。

必須承認人民之性別認同自主權,不該強制要求人民傷害自身健康及身體完整性作為代價來交換。


取消手術
不等於
自由換證

近期出現「反對免術換證」的說法,除錯誤地將跨性別簡化為衣著打扮的外在表現,否定性別認同的存在;他們在使用免術換證一詞時,更是錯誤地誤導,將取消強制手術等同於自由換證。
我們必須嚴肅指出,
取消強制手術後的政策選擇
並非只有「自我宣稱」。
性別變更制度

根據世新大學陳宜倩教授所做的行政院「性別變更要件法制化及立法建議」研究案,變更性別登記制度有多種模式,我們參考此研究案部分內容,結合伴盟團隊對世界各國變更性別法制之研究,製作了下表分類供參。
我們認為…
我國應取消強制手術要件,並在以上模式中選取貼合台灣社會脈絡、及符合比例原則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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